
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
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及配合教育部公教分途與放寬教師兼職之政策,並兼顧本校專任教師教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授及副教授,得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前項教師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其授課基本時數應符合學校規定,惟以休假或借調方式前往任職者不在此限。依本準則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之教師,須經所屬學系(科)所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經學校同意。第三條 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之教師,須經所屬學院評估合於標準者,方得從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行為。評估標準由各學院訂定之,但其標準不得低於該系所教師教學及研究之平均績效,且每年均須重新評估。第四條 兼職教師以研究成果或所獲之資訊推廣應用於產業或以專業知識作為技術顧問或提供諮詢者,日間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兼職一年以上者,須由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立合作契約並約定回饋條款。第五條 教授或副教授以休假或借調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任職者,經本校同意後得以學校本職所獲得之資訊或專業成果轉換為商業利益,並須由本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立回饋合約。休假或借調期限及人數依相關規定辦理。因特殊情形必須延長借調時,須經所屬系所評估,及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學校同意後,方得續任。有關回饋辦法及回饋金分配辦法另訂之。第六條 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未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者,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第七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