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業務及釋例
※本校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九0校人字第0二三二五三號函轉銓敘部釋示,有關公務人員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以後依「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後,復改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時,其若具改任一般行政機關任用資格者(須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任用資格),得依其原任於交通行政機關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辦理任用審定。本校同仁如有上述情事,請於本(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妥重行審定書連同相關證件送人事室一組。
※教育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二八二七九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六五一九二號函釋,有關本機關副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人員間之指名對調,其職務列等相當之認定,係指得相互對調之各職務,與對調人員是否陞任無關。因此,就跨列二個以上職等之職務而言,其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者,得視為職務列等相當。又以「指名對調」即為遷調之一種,各機關辦理指名對調時,除對調之各職務列等應相當外,亦需職務(主管、非主管)相當,方符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有關遷調之規定。
※教育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二九五六四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九月七日九十局力字第0二四九八二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九月二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四八0九四號函釋,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年資,非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所稱「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年資,該項年資不得採計為高一層級職務陞任甄審評分。行政院人事局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七十七局貳字第四六一三一號函有關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正式分發任用後,其實務訓練期間工作年資准予採計為升遷考核年資,但以採計相當官職等年資為限之規定,自九十年十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教育部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三三三四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局力字第0二九一八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九月七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六四八八二號函,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所稱「職務歷練」之範圍,不包括民間機構。※ 教育部九十年十月三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三二七三一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九十局力字第0二九八一七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特三字第二0五九二一五號函,有關公務人員於因案停職期間,不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遷調。
※教育部九十年十月三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三九二一四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六七九九0號函,有關國立空中大學生活科學系所開設護理學類相關課程不得視為國內醫學院校辦理之醫事專業課程訓練,採計為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之專業訓練。
※本校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0校人字第0二五九五二號函轉教育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二四四二二號書函轉行政院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台九十人政力字第0二四五一四號函,配合考試院院會決議暨銓敘部令,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相關事宜,公務員得依法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惟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留職停薪之人員,雖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尚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是以,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已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者外,不得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職務。教育部並指示國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兼職比照行政院函釋規定辦理。依大法官會議第三0八號解釋公立學校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之兼職比照行政院函釋規定辦理。
※本校九十年十月二日九0校人字第0二二九五八號函轉教育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二九六六八號書函,檢送教育部九十年八月二日台(九0)參字第九0一0九三五一號令修正「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本次修正重點係刪除資訊科技人員。※ 本校九十年十月八日九0校人字第0二五一七二號函,為考量業務推展需要、節省用人成本並與編制內人員取得衡平性等因素,本校各單位不得進用在學學生擔任約聘僱人員。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年十月四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三五00二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六七六一九號函釋,有關各機關於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甄審事宜時,基於業務需要所建立之陞任儲備名冊,須遇案重行核算積分後調整名次。
※本校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九0校人字第0二五七八一號函,配合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九十人政考字第二00九四六號令發布施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訂本校各類聘僱用人員契約書及適用(比照)生效日期。青輔會短期研究人員請假規定依原契約書辦理,不予修正。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聘僱用人員,請假規定係適用前開給假辦法,並自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本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自行聘僱用臨時人員及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比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