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期人事服務專欄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五五六一九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八一三五六號函釋: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所規範遷調之人員,得否因業務需要,含括本機關副主管人員及所屬副首長乙案,以本法第十三條為教示性規定,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間之遷調,除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應辦理遷調之人員外,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自得本於權責,將本機關與所屬機關其他職務相當之人員,納入主管機關所訂定之遷調要點內實施職務遷調,為倘非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之職務,仍應辦理甄審(選)。

※本校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九0校人字第0三二三0四號函轉教育部九十年十月十七台(九0)審字第九0一三七三九四號令,各單位聘任作業對持英國碩士(Master)學位者,請參酌「英國特殊學位分析審定表」內之學校、學位別、授予條件、符合我國認定條件等審慎辦理。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七五九一八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九0七五八號書函,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其中「一級單位主管」不包含「一級單位副主管」。

※教育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八一一四九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法二字第二0九五三三一號令,應八十八年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關務類關稅法務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一般行政、法制、財稅行政及司法行政職系。

※本校九十年十二月廿七日九0校人字第0三三九二八號函,檢送新修正本校卓越計畫研究人員聘約,本次修正重點為卓越計畫研究人員聘約第五條後段增列「但所參與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專案簽請核准免予扣新」規定。※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0四九二四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九0八八六號函釋,機關因修編需要辦理指名對調,以職務列等相當職務間之對象為限,對調之職務列等不相當者,不宜辦理。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台(九一)人(一)字第九0一八一七三一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局力字第0三六七一二號函,原任職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辦理專案精簡優惠加發離職給與,或因民營化不願隨同移轉加發七個月優惠離職給與,再任行政機關職務,其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年資,非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前段所規定年資,亦不得併計陞遷評分。

※教育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0三八七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局給字第0九一0二一000七-0號函,為配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施行,資訊機構(單位)實際從事電子資料處理作業人員支領之「電子作業技術人員技術加給」納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之適用對象乙案,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生效,現行「電子作業技術人員技術加給支給標準表」於同日停止適用。

※本校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一校人字第0三二四七號函,1.為簡化本校職員遴補作業程序,各單位如有同職稱、同職系且同單位職務出缺之情形,得於遴補人選中增列候補名冊,惟候補名冊自公告起六個月內有效。2.依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參加公保、勞保人數合計在五十人以上者,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參加公保、勞保之員工,合計每滿五十人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一人,」,本校目前尚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致須按月繳納龐大差額補助款,為落實政府身心障礙保護政策及有效解決上開龐大差額補助款支出,各單位於外補人員時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如該職缺性質不適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應於簽請外補報告中詳述具體理由附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