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9期人事服務專欄
※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一三0九八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一月廿三日九十部銓五字第0九一二一0三六八五號,現職師(三)(二)級醫事人員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得適用該項規定取得師(二)(一)級任用資格,但各機關辦理醫事人員陞任時,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
※教育部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一五一0四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一月廿八日衛屬醫字第0九一00一三八00號書函,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醫療院所、機關與學校,辦理醫事人員任用銓審事宜,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八條規定,具備相關之學歷、若干年工作經歷及曾受與擬任各該類別醫事職務相當之專業訓練者具有各該類別醫事職務高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有關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銓敘審定事宜係屬銓敘部主管權責;嗣後相關機關辦理醫事人員任用資格送審事宜,應依該部規定填列擬任師(一)級師(二)級醫事人員送審採計學歷經歷專業訓練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擬任人員送審書送銓敘部辦理。該部對渠等醫事專業訓練課程之認定如有疑義須本屬表示意見時,本署自當配合辦理。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台(九0)人處字第九0一八六七八三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局企字第0三七八八五號函以,為落實法規鬆綁、簡化行政程序,嗣後有關地方機關、學校之組織編制及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如係以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併均由考試院核備有案者,騎人事機構員額設置、變更案,自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由該局依據考試院備查之機關、學校員額編制表副本登錄,毋須再送該局核定。
※本校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九一校人字第00二九二七號函,本校教師須經評估通過才得提請升等,惟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估者,經單位同意可辦理評估。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一八五六四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部銓一字第0九一二一0三六九八號令,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五條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轉調有案者」,應指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依法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均包括在內。銓敘部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五二三0四號函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一八八0一號函,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機要人員進用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未訂定施行前,各機關機要人員之進用方式,請依銓敘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0四0八二號函規定辦理。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二一三五二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局力字第0九一0一九0二三六號函,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考試或學歷」項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一語,係指各機關辦理陞遷評分時,現職公務人員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者,須取得轉任相當職務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始得以其專技高普考試及格資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之等級計分而言。至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取得職業證照者,如已比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等級採計計分,是否再以相同之職業證照採計加分一節,以各種職業證照核發條件不一,同意由各該機關甄審委員會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自行認定。
※本校九十一年二月廿五日九一校人字第00四0四六號函,本校進用之專案計畫人員均依教育部所訂定之「國立大學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朝以專任專案計畫聘用辦理。前開人員相關權益除依渠等聘約所載明者外,餘於本校各單位得申辦事項如左列:一、申請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及其他補助部分:依該會之「專題計畫補助經費申請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專案計畫進用之教學研究人員,得申請該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其他委託或補助單位則未有明確規範。二、本校圖書館設備之使用:專案計畫進用之人員可依該館規定辦理借書證,使用圖書館各項服務與本校讀者相同,如資料庫、電子期刊檢索、多媒體服務中心各項設施等。三、本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之ADSL申請部分:因ADSL設備能力設有使用人數上限,依照目前之需求服務本校現有之教職員工生,預計數個月內即達到飽和,對於有需求使用「台大校園網路」之人員,可使用該中心所提供之56K之撥接服務。
※本校九十一年二月廿五日九一校教字第00三九九五號函,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四條有關教授及副教授年滿六十歲者得免辦評估之規定,其年齡計算基礎為,以教師戶籍記載出生年、月、日起算,計至每學年最後一日(七月三十一日),年滿六十歲者,自該『學年度』起免予評估。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二四一三二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二月廿一日部銓五字第0九一二一0三七0四號函釋「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修正生效前,依法任用並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之人員,於該法修正生效後試用期間併計已達六個月成績及格者,適用修正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請於三個月內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本部辦理銓敘審定。」
※本校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一校人字第00四七六0號函轉本校新修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十一條補充規定」第六條條文,上開條文修正重點為增列後段「對有教學迫切需要之系<所>,於聘任不佔缺不致酬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時,得不適用,但仍應受全院百分之十名額限制」之規定。
※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二七二六八號函轉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二一0一九0號函,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日起支薪,行政院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四八)人字第六四七二號函、人事行政局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六十六局肆字第二一九五五號函及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八十九局給字第二一0一0六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