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案 7月15日前送人事室彙辦

申請人限今年2月至7月在校實際服務之研究人員 始得申請於91學年度升等

本校各單位專任研究人員如符合升等資格擬於91學年度升等者,得提經中心(院、處、所)、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具擬升等名單,並檢附有關資料於本(91)年7月15日前送人事室彙辦。91學年度研究人員升等案,己經本年4月16日第二二三九次行政會議通過。請各單位於限期內提出擬升等研究人員名單、升等推薦表、著作審查意見表《應檢附正本乙份及審查人姓名彌封後影本二份》、及有關學、經歷證件、最近三年內代表著作或論文與五年內研究成果、暨擬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暨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等送人事室彙辦。(前開升等推薦表及著作審查意見表比照適用教師規定表格並斟酌使用《例教師升等推薦表中關於教學部分如無則免填》)各單位專任研究人員之升等資格除應符合教育部頒「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規定外,仍應比照適用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理,例:1.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當學期在校實際服務之事實,方可受理。故於91年2月至7月有在校實際服務之研究人員,始得申請於九十一學年度升等。2.升等通過當學年度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服務後方始生效予以致聘。故應繳送是否擬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之說明書。3.又「最近三年內」之計算,應自91年3月1日為準往前推三年。4.依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本校第二0六八次行政會議決議:「自八十八學年度起之教師升等著作均須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暨八十八年元月廿五日本校八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系所級著作審查得以校內系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院級著作審查仍以校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申請升等研究人員名單請依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級順序排列以利審查,並請院依所附格式一律以A4紙彙整繕打,並由各相關中心(院、處、所)主管簽章後報校。升等推薦表之學院(單位)意見頁(第八頁)請各學院明列所屬院、處、所各級研究人員送院之申請人數與院教評會通過之人數。水工試驗所係工、農學院合設,依二0九六次行政會議決議其研究人員之升等由工學院辦理,惟仍應知會農學院。為配合本校圖書館對升等研究人員之資料建檔,請轉知申請升等研究人員將著作目錄鍵入磁片隨案附送人事室俾轉圖書館。以上所需表格,可逕至人事室網址「http://ccsun57.cc.ntu.edu.tw/~persadm/newpage3.htm」下載,若有疑問可向人事室業務承辦人洽詢(凝態中心洽胡攸紅小姐(分機2617.2618);工、農學院洽凌雪花小姐(分機2617、2618);醫學院洽醫學院人事組張逸琳小姐(電話23562206)。為激勵士氣,各學院及校屬教學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A+D欄),於6月底前,得專案報校申請保留或預借員額。另依91年4月23日第二二四○次行政會議共識:前開(A+D欄)如為負數,不得預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