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有放射性物質 即日起補辦執照或報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1年4月1日會輻字第0910006427號函表示:對已持有而未申辦執照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開放期限接受補辦執照或報廢。各機關、學校、公民營企業及公私立醫療院所等,凡持有未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辦執照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開放自即日起至91年9月30日止,接受補辦執照。持有無照而不再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亦開放前述期限,接受申請報廢。查詢相關事項可電洽:(02)23634180轉530~536(醫用科)或轉510~518(非醫用科)。本校各單位請依規定配合辦理申請執照或報廢,申請表格可至環安衛中心網站文件下載區(http://ccsun57.cc.ntu.edu.tw/pc/download.htm)輻射防護組處下載。日後若經查獲無照持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將遭原子能委員會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