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年職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受理推荐或自薦候選人
本校職員考績(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應組成考績委員會審議之。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略以:「...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止。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至21人,...。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校考績委員會依例置委員17人,依規定應有五位票選人員。按本校『職員申訴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員考績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該委員會委員,同仁如已兼任申訴委員者,及為免影響嗣後委員會之召開,如確實無法經常出席者,均請勿推(自)薦。推(自)薦表請於本(91)年6月18日前送人事室彙辦(單位內如同時有同仁自薦者,名單應分別填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