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1期人事服務專欄
※本校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一校人字第00五二九二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三0八0八號書函,有關各機關學校遇有職務出缺時,應進用資格條件符合單位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如進用不足時,除依法繳納差額補助費外,教育部將函報行政院凍結其職缺或提報為身心障礙特考職缺。
※本校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九一校人字第00一三一三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00三一三八號書函轉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台九十院人政力字第0三九四三二號函,「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業奉 總統公布,重點為:1.放寬正額錄取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範圍,例如進修博士、碩士或因疾病、懷孕...等事由可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第二條)。2.增列辦理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由原來不得轉調之規定修正為逾六年內不得轉調(第三條)。3.增列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考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三條第三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四條第二項)。4.增列考試院得規定特考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第五條第二項)。5.取消犯煙毒罪者不得應考之規定並增列依法停止任用者於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任用(第五條第二項)。6.增列高考二級及格後需滿四年始能應考高考一級考試;高考一級及格後需滿二年始能應考高考二級考試;初等考試及格需滿三年始能應普通考試(第十五條、第十六條)。7.增列依職業管理法律需有執業證書始能執業者,應具執業證書始能報考(第十九條)。8.修正及格人員其訓練期間有關津貼、請假、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第二十條)。9.增列應考者於考試前、考試時、考試後榜示前、榜示後訓練期間...等有不法情形如何處理之規定(第二十一條)。10.刪除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檢覈與後備軍人應考加分優待之規定(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增加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者得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本校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九一校人字第0一一九六九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七三四七一號書函,重申國立大專校院進用之「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約聘僱人員」及「依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進用之研究助理」均屬編制外之臨時約聘僱人員,各校應掌握短期聘雇用之原則。
※本校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九一校人字第0一0八九四號函,關於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四條第一款:「副教授及教授...評估不合標準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之規定,是否含括年功薪之晉升疑義,查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依上述規定,教師薪俸部分,應包括本薪、年功薪在內,有關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四條第一款所指晉薪乙節,自應涵括年功薪之晉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