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
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上,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得以一直進步,尤其在精神方面的創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化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它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創作者的權益,必須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而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稱為『著作權』。
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馬上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時立即發生的權利。
又,著作權法的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例如就一種創新技術之文字敘述,著作權法僅保護此一文字敘述,並不保護文字所敘述的技術。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著作的『具體表達形式』,在創作過程中,不論是寫一篇短文或一首歌曲,大多需要參考別人的作品以激發自己創作的靈感,或者,雖說是藉由自己讀書經驗的累積去尋找創作的動力,但多少仍需要借助他人作品的刺激。如果採用直接抄襲的方式,就侵害了別人的著作權;但如果與別人的作品僅在『概念』或『觀念』上相同,所表達的方式完全不同,這就算是完全屬於自己的創作了。
網咖虛擬世界的著作權問題
夜深了,本該是大夥上床休息的時間,大街小巷裏的網咖卻正人聲鼎沸…。這些提供最新電腦設備、網路連線遊戲,以及舒適座椅的網路咖啡店,正如雨後春筍般地在各地成立,儼然已成為最新興的遊樂場所,但因為業者素質良莠不齊、加上出入份子複雜,形成了管理上的問題,網咖的相關法令制訂也成為眾所矚目及爭議的事項。
除了合法辦理登記外,如何與賭博、色情或盜版劃清界線,合法性的經營,才是網路咖啡店長遠經營的不二法門。除取得合法營利事業證外,其經營業務或消費行為,尚涉及諸多法律,在現行著作權法方面,可能包括著作的重製、出租、公開上映等行為,視其不同經營方式決定是否應與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
網路咖啡店若提供電玩遊戲軟體供客人玩樂,不管是計時收費,或採會員制,或是收取飲料、場地費等,都可能被認定是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行為。網路咖啡店的上述行為既屬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可僅以市售合法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作為出租客體。違反者,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論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從MP3下載看校園著作權問題
在成大校園MP3事件到今年4月已屆滿1年之際,教育部近來也積極針對大學校園網站,查察是否有提供學生非法下載MP3的情況發生。今年1月份,教育部訂定『學校網路使用規範』,要求必須注意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因此,近來在大學校園BBS站上,常見計算機中心公告:請同學勿再違法下載MP3,否則可能遭受被處分的下場。
一些同學為求資訊使用的便利,會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上載到學校的FTP站上供別人使用….,但事實上,以上的種種動作,都算是重製行為,因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關於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因為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因此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已是重製的行為,學生上課若要把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應該要經過老師的同意。
通常,老師講課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不過,以上資料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或做其他散布。
代客影印店與著作權的關係
相信每位民眾在求學的過程中,都有到影印店影印書籍或講義的經驗。影印店服務帶給大眾無限的便利,但在方便與助益之餘,千萬別忘了尊重著作權,以免為自己帶來侵權的刑責與賠償負擔。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重製權,而影印就是一種重製的方法。客戶上門要求影印的資料,大部分都受到著作權保護,因此,影印之前應該考慮到著作權的問題。
以下是影印店可以影印的資料或文件,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包括:1.經著作財產權人要求影印的資料或文件,例如學生或老師自己寫的論文或報告、公司自己作的簡介、產品介紹或會議報告等。2.無著作財產權的東西,例如個人證件、古書古畫或其他著作財產權已屆滿的著作。3.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行為,例如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或老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之影印、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內容等書面文字。
為了避免可能引發的刑責,影印店遇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時,建議應該要求客戶簽署未侵害著作權之保證書並留存身分證明資料,供日後著作權人追索之需,以確保自身的營業安全。
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可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話(02)2738-0007,或上該局網站查詢~http://www.moeaipo.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