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7月1日起實施「館藏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新制

讀者所借的圖書資料若有遺失或毀損時,原則上應賠償原圖書資料。然而, 有些圖書資料已無法購得,因此過去的作法是改以等值(依物價指數計算) 的圖書資料賠償。依91.04.30本校第2241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第九條(詳見圖書館網頁「服務」項下之「借書規則」),讀者借閱之圖書資 料遺失、毀損時,應賠償原圖書資料,若有新版,可以新版取代;無法賠償原圖書資料時,應依下列原則(節錄)以金錢賠償:1.本館紀錄之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以兩倍計價。2.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僅知基價者: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3.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全套書中之一冊以上之賠償,依該單本書或全套書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之價格賠償。4.珍善本、絕版書、藝術畫冊或一九四五年以前出版之圖書資料等,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詳見「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專案辦理館藏賠償辦法」)此外,依據借書規則第十條,遺失圖書須向館藏單位報失,並應於到期日後14工作天內完成賠償手續,否則自10月1日本館實施「逾期還書課滯還金」 新制起,除賠償該書外,另需課滯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