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優良導師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為評選及獎勵熱心奉獻、輔導績優之優良導師,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為審查與評選優良導師,應設置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學務長及各院教師代表各一人為當然委員,與上屆獲特優導師獎之教師共同組成之,並由學務長擔任主席。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為被推荐人者,應迴避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評選對象為擔任導師工作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各系、所導師工作委員會應就評選對象推荐一人為候選人。第四條 優良導師評選標準如左:

一、關懷學生,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成效者。二、主動發現學生困難問題並提供協助有具體事實者。三、處理學生特殊及重大事件有具體事實者。四、其他對學生輔導工作有創新或具體措施者。

第五條 各系所候選人推薦資料經各院審查後送校,由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審議,選出優良導師十五名,並從中評選特優導師三名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者得以從缺。第六條 得獎名單於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並由學校公開表揚。

    經評選榮獲優良導師者,頒發獎牌乙面,榮獲特優導師者,除頒發獎牌外,另頒發獎金。    得獎紀錄送請各院系所及人事室存參。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