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期人事服務專欄

修正教師著作送審規定

※本校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九一校人字第00二二一七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台(九一)審字第九一00八一三0號令,修正教師以著作送審規定,嗣後本校各單位辦理著作送審時,須一次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審查結果二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二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至教師升等著作送審部分,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五八三九0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部銓一字第0九一二一三七一一五號函:「技術人員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以考台組貳一字第0九一000三0三三號、院授人力字第0九一0一九0五五一號令廢止。

本校新修正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

※本校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九一校人字第00八五八八號函,本校新修正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目條文如次:高中(職)學校畢業,所學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或曾接受相關類科訓練滿八個月以上持有證明文件或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書(執照),並任技佐職務滿十年以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有關醫事人員之專業訓練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六四二九一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部銓一字第0九一二一三一二二一號令規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專業訓練(含碩、博士專業研究課程),須為領有相關師類醫事專門執業證書及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後所接受之專業訓練。

有關教師評估準則所指晉薪※本校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九一校人字第0一0八九四號函,關於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四條第一款:「副教授及教授...評估不合標準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之規定,是否含括年功薪之晉升疑義,查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依上述規定,教師薪俸部分,應包括本薪、年功薪在內,有關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四條第一款所指晉薪乙節,自應涵括年功薪之晉薪升。

有關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方式、委員多次不參加會議之處置及委員會決議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台(九一)人處字第九一0四八四0六號函轉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局力字第0九一000九0三七號函,銓敘部函釋有關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方式、委員多次不參加會議時如何處置、委員會決議結論應否經發言及參加會議之委員簽章確認等疑義:以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除指定委員經常無法出席會議,宜由機關首長衡酌另行指派其他人擔任指定委員外,票選委員實應自我拘束儘量出席會議,方不悖機關同仁所託負擔任委員之使命。又以各機關特性未盡相同,如明定多次不出席會議之相關處置規定,似過於僵化,亦影響委員之安定性。是以,各機關對於票選委員常無故不出席會議之情事,宜透過溝通協調處理較為妥適。又委員會決議,係與會人員就應決議事項發表意見,經正式表決通過而形成,委員如有不同意見,應於會議程序中充分表達。如對會議決議仍有異議或是否需簽章確認,宜透過議事規則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