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期人事服務專欄

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修正前之適用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七六六三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五四二四二號函,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期間修正為「六年」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修正前之適用情形:(一)任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有關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考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前,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及調任,仍依考試法規規定辦理。(二)八十五年至九十年間依考試法第三條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其任用及調任,依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人員,除本法第四條及第廿三條之規定者外,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滿六年後,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辦理。(三)另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依其考試法規規定,已得轉調任原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時,係依其考試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規定,取得其得適用之職系任用資格;至如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時,則係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其得適用之職系任用資格。

有關年終考績中斷之計算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六六四六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六日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五三三一0號函,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三十一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所稱最近三年年終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有關助教退休年資之採計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八三四一一號函,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修正生效後進用之助教,非屬教師分級範圍,已不具教師身分,尚不得採計增核退休年資。惟該條例修正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助教仍應認定為教師,期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修正生效後之任職年資,仍得採計增核退休年資。

有關護理師及護士待遇差額之調整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八0八四七號函轉人事局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局給字第0九一00一八三八六號函,有關原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護理師及薦任第六職等護士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業已奉准留職停薪,嗣於該條例施行後復職,並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後,如未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其所改支醫事人員俸給如較原支公務人員俸給為低者,得補足其待遇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

有關醫事人員之專業訓練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四六八六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六月六日部銓五字第0九一二一四六一三七號函,現職醫事人員領有相關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及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後,於國內醫學院校修習醫事專業課程畢(結)業者,得採計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依目所規定之專業訓練,並以一學分換算十八小時。

有關應徵服役後「復職報到日」之認定及核給路程假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六八五八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五月廿七日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三九三七七號函,有關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日起薪,其「復職報到日」之認定及核給路程假疑義,有關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如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如提前退伍或因病停役),應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日起廿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實務上例以留職停薪人員實際報到日為復職生效日;倘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如為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至於離島退伍,可否視地區之交通情形核給路程假乙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八十三年修正時已刪除路程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