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期人事服務專欄
本機關出缺職務次一序列人員之甄審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八六九七七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部銓一字第0九一二一四二七0六號函,關於本機關出缺職務次一序列人員,現任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不符,如無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不得辦理陞任情形,並先就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修習科目二十學分,依「公務人員職系專長認定要點」之規定,認定具擬陞任職務職系專長及其任用資格後,得參加機關內部之甄審。
修正通過教師評估準則
※本校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九一校教字第0一六一0七號函轉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師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目條文。上開第二條第二項增列「本校教師需經評估通過才得提請升等,惟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估者,經單位同意可辦理評估。」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增列「且不予晉薪及不得在外兼職兼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增列「及兼職兼課權利」。第三款第五目後段增列「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獎,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凡獲國科會計畫研究主持費一點五次,可抵一次甲種研究獎」
公布「公務人員協會法」
※教育部九十一年七月廿四日台(九一)人(一)字第九一一0八四三七號函轉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院授人企字第0九一00二五三0二號函,「公務人員協會法」業奉 總統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布。
教師提請升等需經評估通過
※本校九十一年七月廿六日九一校人字第0一八五九七號函,關於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本校教師需經評估通過才得提請升等」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向系所提出升等申請時,需已通過評估。又本校辦理九十一學年度教師升等案,鑑於各院尚未完全嚴格實施評估,為免延誤升等作業,致容許有寬鬆處理情形,惟嗣後仍請確實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規定辦理,以杜爭議。
優秀公務人員得認定為「模範公務人員」
※教育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0三九二七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部銓一字第0九一二一五六一六二號函:關於依「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選出之優秀公務人員,得認定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模範公務人員」 免經甄審優先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