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5期人事服務專欄
※本校修正職員遴用陞遷辦法之陞任評分標準
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校人字第0一七五一四號函轉新修正本校職員遴用陞遷辦法部分條文對照表、銓敘職員與未銓敘職員是用之陞遷序列表、、陞任評分標準,修正重點如次:
本校職員遴用陞遷辦法相關條文
1.職員陞遷甄審委員會職掌部分 (第三十七條):
(1)內陞時如有屬同序列職務人員申請遷調而人數在二人以上時,仍須予以甄審評分,故增列遷調候選人資績評分之審查及名次之排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 (2)依據現行實務作業,增列面試及業務測驗必要時得委由用人單位辦理(第~v三十七條第~v二項)。
2.甄審作業程序部分(第三十八條):
(1)為簡化作業程序,增列外補人員共同選項及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免予評分,僅依資格條件列冊及一個職缺如係外補原則上遴提二至三名適當人選提會審議等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2)明定內陞外補公告處所及參加人員範圍(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3)依本校職員陞遷甄審委員會決議增列專員、編審、輔導員以上以內陞為原則,如係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除外之規定,及辦理內陞公告,如遇有同序列職務人員申請遷調時之相關作業程序(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增列本校各單位職務出缺外補時,除正取名額外,得預為公告儲備增列候補人選,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惟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遇有同單位同職稱且同職系之職務出缺時,專案簽請逕行遴用。(第三十八條第五款)。
3.其他相關條文:
(1)配合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廢止,刪除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文字(第二條)。 (2)為簡化作業程序增列現職人員得免經甄審調任同一序列職務。亦即職務出缺時,如因業務需要經徵得原任職單位主管同意,得專案簽請調任現職合格人員擔任同序列非主管職務(第十九條第一項)。 (3)修正未銓敘之舊制職員中,高中(職)學校畢業者陞任輔(訓)導員、編審、專員,為與專科學校畢業者衡平起見,調整得陞任年資為已支組員、技士本薪最高級滿三年(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
4.陞任評分標準部分: 配合新修正「內陞公告如遇有同序列職務人員申請遷調,而人數僅一人時,得免予評分經送請職缺單位面談並會簽原任職單位同意調任後,專案簽請校長核定調任後再提甄審會報告。惟如申請人數在二人以上時,仍應分別評分後提會審議。」規定,將陞任評分標準修正為陞任(遷調)評分標準;另原外補由用人單位主管評分之部分,配合新修正「外補人員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免予評分,僅依職缺單位面試或業務測驗成績及資格條件列冊」規定,刪除評分標準相關用語。5.陞遷序列表(一)、(二)部分:依體例修正用語,將「層次」欄修正為「序列」欄;「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層次順序依序修正為「九、八、七….」序列順序;並配合修正備註欄用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