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勵學獎學金展延申請至10月31日止
本校為幫助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影響就學之學生特設立「國立臺灣大學勵學獎學金辦法」,為使照顧同學層面普及,特展延今年申請期限至10月31日止,如有清寒優秀且刻苦勤學向上學生,請於期限內於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辦理。
本辦法經本校91.6.11.第22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二年級以上需繳交90學年度成績單;一年級新生以學生證影本代替。低收入戶證明(戶政機關發給)、或89年免交所得稅證明(向稅務機關申請)、或最近一年家庭突遭變故證明(由鄰里長出具變故詳實內容之證明)。
國立台灣大學勵學獎學金辦法 一、主旨:為獎勵本校清寒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鼓勵勤學向上精神,特設立「國立台灣大學勵學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二、金額:每名新台幣伍萬元整。三、名額:九○名,惟視狀況,在規定範圍內,將人數酌予調整。四、申請資格:(一)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之學生;以大學部學生優先,研究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限。(二)前一學年大學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研究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無任何學科不及格,操行成績八十二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不在此限,但其名額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三)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家中突遭變故。(四)未享公費待遇或其他獎學金者;已領其他獎助學金或各種補助、研究費而其一年總額未超過五萬元者亦得申請,唯獲審核通過,則僅補足五萬元之差額。五、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註冊後一個月內,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六、繳交證件:(一)申請書 (二)前一學年成績單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免交所得稅證明(申報所得稅證明)或突遭變故證明。七、審核程序: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邀請本校教師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核定得獎名單等事宜。八、獲獎者,於本校獎學金頒獎典禮公開頒獎,以示獎勵。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