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6期人事服務專欄
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低官等職務之俸點核敘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四五0六五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部銓二字第0九一二一七九二七三號令,有關公務人員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之俸點核敘,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施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前,已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之人員,其原敘俸級高於現所銓敘審定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准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新增規定辦理重行審定,照支其原敘較高級之俸點。」其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前提出申請者,自本法修正施行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考試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教育部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三七五0二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部銓二字第0九一二一七七九二四號函,依據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試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又同年八月廿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已刪除原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要點由銓敘部訂定之規範,爰「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要點」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停止適用。
有關特考關務暨稅務人員之適用
※教育部91年9月17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三九六0號函轉銓敘部91年9月2日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七五三九七號令規定:「應67年特種考試關務暨稅務人員考試丙等考試稅務人員稅務類內勤組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及統計職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