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曾任研究人員得辦理購買年資併計退休

依教育部91年10月22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一三九七五六號函表示,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之各類研究人員年資,以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及「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回國任教處理要點」延攬之客座教授、副教授年資,始得併計辦理退休。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得以購買之年資,亦以上開規定所延攬之客座教授、副教授年資為限。故本校現任編制內教職員若有民國85年2月1日以後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或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回國任教處理要點」延攬之客座教授、副教授年資,得於民國92年1月21日(教育部發文日三個月內)前至人事室(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請至社會科學院人事組,醫學院及公衛學院請至醫學院人事組)辦理購買年資手續,始得併計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