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正案規劃國立大學公法人化採漸進式

公法人化前已進用職員之任用、服務、待遇、考績、保險、退休、撫卹及保障仍規劃依原有關法令辦理具任用資格者並得在非公法人之學校與政府機關間調任

教育部來函表示,為因應各界對國立大學法人化之籲求,該部前於90年11月28日召開專案會議,邀集各相關部會研商,修法小組亦已配合各種法人化模式擬具多種版本之修正草案,惟因國立大學改制法人,係屬組織之重大變革,且將衝擊現行人事、財務、國有財產等相關規定,究應採取何種法人模式,期間迭有爭議與政策轉折。大學法修正草案已於本(91)年6月26日陳報行政院,目前在行政院審查階段。其中有關國立大學法人化僅保留一宣示性條款(草案條文第四條有關國立大學法人之組織、運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惟考量修法之經濟性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之政策及時程,有關國立大學法人化之規定仍宜納入大學法一併制定。有關國立大學法人化方向,經本(91)年9月9日及10月1日邀請行政院、國立大學校院、及學者專家座談,並於10月2日至行政院與政務委員面商,目前已對國立大學為公法人之政策方向,並採漸進改革方式達成共識。教育部修法小組已依據前開座談結論修正相關條文,並於10月22日請各相關部會再就草案條文提供修正建議,期使草案更加周延,該部修法小組目前正依各部會意見修正條文,俟完成後將儘速送請行政院續審。俟行政院審查定案後,將就現制變革之因應,加強宣導。

依目前大學法修正草案之規劃,國立大學取得公法人身分宜採漸進方式,並非該法施行後即一律變更為公法人之身分。教育部將審酌各國立大學之現況及發展,並徵詢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與該國立大學之意見後,將適合公法人運作之國立大學,報請行政院核准,使其取得公法人資格。並規劃有關公法人國立大學於取得公法人資格前已進用之學校職員,其任用、服務、待遇、考績、保險、退休、撫卹及保障,仍依原有關法令辦理;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並得在非公法人之學校與政府機關問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