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職務出缺外補 宜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士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校方籲請各單位職務出缺外補時視職務性質優先考量進用身心障礙人士。行政院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督促各公立義務機關(構)學校加速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並課予機關首長責任,業於91年11月29日核定,年度終了時凡未足額進用之機關,除報請控留提供身心障礙特考分發人員及已辦理進用不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身心障礙人員外,該機關首長應記過一次,人事主管則記申誡二次,連續兩年未達足額進用者加重處分。查本校91年10月份(10月1日為計算基準)應進用102位身心障礙人員,實際進用90人,尚不足12人,另查截至11月30日止,本校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105人,實際進用達111人,又前已提報列管身心障礙特考職缺7名,雖12月31日前已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惟因本校人員變動頻繁,致應進用及實際進用人數常有變動,各單位日後職務出缺外補時仍請視職務性質優先考量進用身心障礙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