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學年度停車證退費申請開始受理

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即日起受理91學年度教職員工全期及學生上期汽車停車證退款事宜,依本(92)年1月4日9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六案決議暨1月14日第二二七六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校總區暨水源校區汽車管理辦法、汽車停車證收費辦法相關規定,校總區不分區塊停車,已申請A、B、C、D、E區教職員工停車證之車輛,均可跨區停放,辦理校總區停車證(含綜合體育館、第二活動中心停車場)者,每月以新台幣柒佰元收費;辦理外圍辛亥路、公館停車場及水源校區停車證者,每月以新台幣參佰元收費;辦理身心障礙停車證者免收停車費。辦理停車證費用由薪資扣繳者,將於3月份薪資辦理扣繳作業;已繳納現金者,即日起至4月30日止,請填寫退費申請單統一由各單位彙整(或自行傳真:23696474),送至駐警隊辦理退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