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期人事服務專欄

教育部函轉加強教師兼課兼職查核

※本校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九一校人字第0三三三二0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八二六五四B號書函,邇來發生學校專任教師於任教期間同時於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之案例,請加強教師兼課兼職查核,並配合校務發展目標妥善規劃人力資源運用制度,以免類似情事發生。

職務出缺外補時視職務性質優先考量進用身心障礙人士

※本校九十二年一月三日校人字第0九一00三二七七二號函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各單位職務出缺外補時仍請視職務性質優先考量進用身心障礙人士。以行政院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督促各公立義務機關(構)學校加速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並課予機關首長責任,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定,年度終了時凡未足額進用之機關,除報請控留提供身心障礙特考分發人員及已辦理進用不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身心障礙人員外,該機關首長應記過一次,人事主管則記申誡二次,連續兩年未達足額進用者加重處分。本校九十一年十月份(十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應進用一0二位身心障礙人員,實際進用九十人,尚不足十二人,另查截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本校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一0五人,實際進用達一一一人,又前已提報列管身心障礙特考職缺七名,雖預計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惟因本校人員變動頻繁,致應進用及實際進用人數常有變動,爰各單位日後職務出缺外補時仍請視職務性質優先考量進用身心障礙人士。

※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台人(二)字第0九一0一九五一八三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部特四字第0九一二二0六八五七號函,有關「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八七三四一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部特三字第0九一二一七八八一四號令,有關原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用者,因轉(調)任非警察官職務,致有公務人員俸給法之適用時,其俸級核敘規定。

就讀社區大學修習學歷或學分之採認

※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七六二八一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 日書函,關於公務人員就讀社區大學修習學歷或學分,於參加陞遷考核時,得否採計陞任評分。以社區大學畢業之學歷,未獲教育部認可,無法採計陞任評分;至修習之學分,得予採認,惟如何配分,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五六六九七號令,前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一一二0二號令修正「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第一點規定,案內第一點之(二)應包含「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文字,茲補充說明前開原則第一點之(二)規定為「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私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