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法人化擬採雙軌漸進式
相關規定已納入大學法修正案送行政院審查中
有關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及現有教職員權益等問題,教育部來函澄清說明如下,並指示公告周知校內各單位及人員,以期安定教職員人心。1.依據人事行政局本9(92)年2月12日局力字第0920050787號函辦理。2.據訴:國立大學將朝法人化發展,同仁因無適當溝通管道,士氣大受影響,致遴員困難。為澄清各校疑慮,特就本次大學法修正重點及國立大學法人化有關問題,說明如下:(1)國立大學法人化為研議多時並為確定之政策方向:為落實大學自主,各界建議國立大學宜儘早法人化,以強化其學術自由之特色。教育部歷經多年研議,並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爰規劃國立大學行政法人構想,俾使大學組織運作更具彈性自主,有助大學教育發展。國立大學行政法人之相關規定業納入大學法修正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陳報行政院,目前在行政院審查中。(2)國立大學法人化採雙軌漸進式:依目前大學法修正草案之規劃,國立大學取得行政法人資格,採雙軌漸進改革方式,由教育部審酌國立大學之現況及發展,將適合行政法人運作之國立大學,經徵詢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與該國立大學之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准,使其取得行政法人資格。至未經核定,尚未取得行政法人資格之國立大學,仍依原相關規定辦理。因此,並非強迫所有大學在大學法修正通過後,一律改制為行政法人,而係提供大學另一種更有彈性、更自主、更有利卓越發展之選擇。(3)校董會之名稱及組織定位將有所調整:大學法修正草案在行政院審查階段,經於審查會中廣泛討論,有關校董會之名稱及組織定位,將有所調整。其組織設計之目的在使行政法人國立大學具有外部開放性、容納校內外專家學者與社會人士,對學校管理與發展提出建議,一方面使大學因社會參與而不至於封閉,他方面可由外部社會菁英參與管理監督之模式,代替現行由教育部直接監督大學之機制。(4)校務會議與校長權責之關係:現行大學法施行以來,有關校務會議過於龐大,缺乏效率、效能及監督機制,校長遴選所造成的選舉惡質文化進入校園、影響校內和諧,並導致校長無法有效領導棟務發展等問題,向為各界所詬病。在「二00一年教育改革檢討與改進會議」中,有關校務會議應進行調整及賦予校長領導大學追求卓越的完整權責,亦為重要結論之一。校務會議之定位與校長之權責,在大學法申勢必有所修正。校務會議中仍保留以教授代表參與為主之設計,另將設置「學術評議委員會」,負責學術重要事項,以維護學術自主精神。(5)新進人員之彈性與現職人員之保障:目前國立大學因屬教育部附屬機關學校,必須同樣受限適用於政府機關之法令限制,無法彈性進用學校所需之人才,對於擬聘之國外大學知名教授,亦無法提供較高之薪資待遇,致影響大學延攬人才,有礙學術發展。國立大學改制行政法人,得使大學更有彈性地進用人才,但仍須透過校內程序,訂定合理之人事管理規章。至國立大學取得行政法人資格前已進用之教師、研究人員、學校職員,其待遇、保險、退休、撫卹及保障,適用原有關法令辦理︵而非外傳在五年內結算年資︶二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並得在未法人化之國立大學與政府機關問調任。現職人員毋須惶恐焦慮。(6)財產、土地設施之歸屬及監督:有關國立大學法人化後,其財產、校地、財務等問題,本部必將與審計部、主計處、國有財產局等有關單住協商,訂定嚴謹合理之監督機制,絕不可能任由行政法人國立大學自行處分或掏空校產。3.本部91年12月16日陳報行政院之大學法修正草案條文已置於本部高教司網站公告欄(http://www.higher.gov.tw),提供各界下載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