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特聘研究講座設置辦法
民國92年2月18日第2280次行政會議通過民國92年3月15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術水準及延攬國外學術成就卓著之學者來校講學或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得延聘諾貝爾獎得主、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或在國際上有崇高學術地位學者(如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為特聘研究講座於本校講學或進行研究。 第三條 特聘研究講座毋須經由系、院教評會審查,逕由聘任單位敘明聘期及經費來源依行政程序向校長推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禮聘之,並提校教評會報告。但如需請頒教師證書,應另依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查後陳報教育部。第四條 本校應優先提供特聘研究講座宿舍,並由提聘單位提供研究空間及設備。第五條 特聘研究講座來校期間,有關校內設施之使用權益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