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91年5月16日9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92年1月4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確保本校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預防意外事故之發生及遇難時有效發揮積極救護功能,依據教育部「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或學生社團舉辦之學生校外團體旅遊、訓練、競賽或展覽等活動。有關校外教學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下列作為:一、利用各種集會時間、相關課程或其他相關研習活動時機,請專人教導各種防護知能,加強全體師生應變與急救能力。二、要求社團負責人參加學校社團幹部研習活動,課程應包含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防災觀念、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觸法之行為。三、前款課程內容及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相關資訊應放置於學務處學生活動安全資訊網站上,供全體師生查閱,~V以加強安全教育宣導。第四條 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於出發前一週將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未成年參加同學之家長同意書、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參加之人員及車輛均應投保旅遊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等資料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備查;如因天候等因素使活動可能導致危險時,應依學校建議延期舉辦或取消活動。二、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需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三、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疫情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中止活動,如無法立即返家應與學校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四、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別注意安全;且需依計畫時間返回,如有事先離隊者應向活動負責人報准。第五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時需要尋求協助或發生意外事故,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即時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第六條 校外學生活動(含團體及個人)不得進入已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如違反規定,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獎懲辦法處理。第七條 活動負責人於活動結束返校時,應立即回報生活輔導組,其活動成果得列為學期敘獎之依據。第八條 舉辦校外教學時,由各教學單位或授課教師衡酌辦理地點之安全性,參照前述規定或另訂辦法,為必要之處置。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務處學生活動安全資訊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宣導,使學校能夠結合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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