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學年度教師升等案 6月30日前送人事室彙辦
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如需保留或預借 6月底前專案報校申請
各學院(單位)教師擬於92學年度辦理升等者,請依說明相關規定,檢具應繳資料於本(92)年6月30日前送人事室彙辦。92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及原則業經本(92)年3月18日第二二八四次行政會議通過。請於限期內提出擬升等教師名單、升等推薦表、著作審查意見表及相關資料等送人事室彙辦。各院、系(科)所除應儘速依「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制(修)訂教評會設置辦法或審查細則(或作業要點)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確實辦理教師升等審查作業外,並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復依教育部函釋: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本校86年5月30日(86)校人字第八四七三號函轉教育部函釋:「『大學法』公布後(83.1.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86.3.21)之過渡期間,符合助理教授任用資格而暫以講師資格聘任並持有講師證書之教師,於改聘助理教授後,其講師年資與助理教授年資得合併採計為升等副教授年資::」。本校86年3月21日前聘任到職之助教因仍屬教師,其升等仍依85年3月19日第一九五四次行政會議之決議:「助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辦理。各學院及校屬教學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如需保留或預借,應於本(92年)六月底前專案報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提請升等教師名單」(院、會填送)請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級,及各等級推薦順序排列以利審查,並請一律以A4紙彙整繕打,由各相關院、系(科)所、室主管簽章後報校;另「升等推薦表」之學院(單位)意見頁(第八頁)請各學院明列所屬系(科)所各級升等教師送院之申請人數與院教評會通過之人數。
相關表格請逕至人事室網址:http://ccsun57.cc.ntu.edu.tw/~~persadm/table1/12028.doc及教育部網址:http://www.schpqs.edu.tw下載使用。如有疑問請逕向人事室業務承辦人洽詢(文、理學院、教務處洽王棻立小姐(電話:33665938);工、生農、電資、管理學院、體育室洽凌雪花小姐(電話:3366-5933);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洽社科院人事組鄭組長(電話23944880);醫、公衛學院洽醫學院人事組張逸琳小姐(電話2356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