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2年3月25日第228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提供全校性研究發展方向,考慮各領域之動態變化,規劃策略性跨學院研究發展重點,特設立功能性研究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諮詢委員會)。第二條 本諮詢委員會任務如左:

    1.檢討各領域之發展方向及變化趨勢,考慮跨領域之交流整合,進行研究發展之策略性規劃(Strategic Planning),並發掘具潛力之重點研究課題。    2.考慮並設法推行人文社會與科技並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並重、整合與特色並重、深耕本土並走向全球之研究發展策略。    3.考慮各領域本校各研究發展團隊之競爭優勢、角色定位、與國內外其他研究單位(如中研院、各大學、國外研究機構、產業界等)之互動互補競爭合作關係、各研究團隊之中長程目標及研究發展結構與資源等相關問題。    4.因應如「研究型大學」.「卓越計畫」.「國家型計劃」等政府單位重大方案。    5.針對重大研究發展計畫向校方提供策略性評估意見。    6.提供任何研究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第三條 本諮詢委員會討論之決議提供校長作為推動研究發展之參考。第四條 本諮詢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及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研究經驗豐富、聲譽卓著之學者專家擔任之,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校長為召集人,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執行秘書。第五條 本諮詢委員會得依領域分組。初期分為人文社會、自然數理、生物醫農、工程應用四組,每組委員人數以大約四至六人為原則。每組置分組召集人一人或分組共同召集人二人,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得自行於需要時邀請領域內其他學者專家或校內相關行政主管列席會議或參與相關工作。第六條 諮詢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集會時召集人得邀請校內相關行政主管列席參與討論。各領域之分組召集人或分組共同召集人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該領域之分組會議。第七條 本諮詢委員會集會時(包括全體委員會議及各領域之分組會議)得由研究發展委員會提供校內重大研究計畫(如研究型大學整合研究中心、教育部卓越計畫、跨校研究中心、經濟部學界科專、國科會大產學合作計畫等)及其他各領域研究計畫相關資訊,及由教務處提供各學院系所中心之評鑑報告及中長程規劃,作為討論之初步基礎資料,但各學院系所中心得隨時提供額外資訊供進一步參考。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