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期人事服務專欄

有關增訂大學法條文※本校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校人字第0九二000三六九四號轉教育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台高(一)字第0九二00一九0七六號函,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字第0九二000一七七三0號令公布,增訂大學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修正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配合行政院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修訂,本校配合修正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實施,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以校人字第0九一00三五00二號函轉各單位在案。修正內容重點為:(一)共同選項部分:將「考試」、「學歷」由原合併計分最高10分,修正為「考試」、「學歷」分開計分,各最高為7分,並刪除考試類科或所學科系、証照得酌加分之項目,又年資部分配合修正非主管一年由1分增為1.2分,未滿半年由0.5增為0.6分。(二)個別選項部分:1.「訓練及進修」:為落實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制度與陞遷之結合,增列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終身學習護照登錄時數累計超過21小時,得酌予加計一分,惟不得與前開領有結業證書之訓練或進修重復計分。2.「發展潛能」:增列具備與擬任職務所須之外語能力項目,由各職務用人單位評分時得斟酌業務需要納入評分項目。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解聘並追繳薪資及獎金

※教育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台人(三)字第0九二00三八三一八號函,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解除聘約並追溯生效後,其原在校期間所支領之薪給是否應予追繳乙節。案經會商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有關機關獲致結論,茲以公立學校與教師兼之聘任關係,應解為公法關係,故各級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與教師所簽定之聘約或聘書,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九條規定,行政契約,該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是以,依民法第二五九條第一款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解除聘約並追溯生效後,其原在校期間所支領之薪給應予追繳。復依民法第二五九條第二款規定,該經解除聘約之教師除學校依其實際付出之授課勞務所核發之鐘點費及執行主管勞務所給付之對價報酬外,其餘原在校期間所支領之一切費用及獎金均應全數繳回(身分喪失)。

重申專任教師兼職應依規定辦理

※本校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校人字第0九二000三六三0號轉教育部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台人(一)字第0九二000九五五四號函,重申專任教師兼職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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