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國內文教機構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81年12月14日台(81)文字第068879號函中華民國91年1 月 7 日台(91)文字第175338 號令修正自91年1月8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內文教機構在國內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特訂定本要點。二、申請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各大專校院。 (二)本部所屬各館處所及經本部核准成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已立案之全國性文化教育及學術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三、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其方式須為下列四者之一:
(一)接受其所屬國際組織之委託或與該組織聯合舉辦之會議。 (二)與國外學校或文教學術團體聯合舉辦之會議。 (三)第二點補助對象(一)、(二)得自行單獨舉辦或與國內其他學校或團體聯合舉辦之會議。 (四)團體自行發起舉辦會議須與第二點補助對象之(一)或(二)聯合舉辦,並由其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所需條件:
(一)所邀參與國家須為三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須佔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二)主辦者所屬國際組織與聯合主辦之外國學校或文教學術團體,必須為本部所認可。 (三)國際學術會議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另須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五、國際學術會議申請類別:
(一)甲類:由跨洲際國際學術組織於世界各地輪流舉辦而我國爭取到主辦權,或與該國際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並針對國內重點研究領域主題之大型國際學術會議。 (二)乙類:國際學術組織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或國內自行與國外學校及文教學術團體主辦之國際學術會議。
六、申請補助者應由各申請機構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報部:
(一)申請補助表二份。 (二)會議計畫書二份,內容包括會議目的、議程、論文摘要、主講員學經歷及最近著作目錄、經費預算、本次預定之與會人員名單、上一次會議出席人員名單及會議預期績效。 (三)團體另須繳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接受國際組織委託或與國外學校、文教學術團體聯合舉辦會議時,應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程序:
(一)甲類申請補助案應於會議舉行日期前一會計年度之三月一日以前送達本部,以利審查及概算編列,逾期不予受理。 (二)乙類申請補助案每年分為兩時段受理
(三)一般時段:第一期4月1日至30日受理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國際會議申請;第二期10月1日至31日接受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國際會議申請。 (四)特別時段:每年一月(受理當年四月至六月之國際會議)及七月(受理當年十月至十二月之國際會議)接受因特殊情況未能於一般作業時段提出之申請案,惟應於會議日期前三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將視一般作業時段補助經費結餘,另行酌情補助,如預算用罄,即不受理案件申請,申請單位請儘可能於一般時段提出申請。
(五)本部因特殊需要舉辦國際學術會議專案,得由本部配合時效公布或通知相關文教機構提出申請,在時效內完成審核。
有關教育部審核申請案之作業流程及申請表可上該部網址http://www.edu.tw/bicer/chinese.htm 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