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期人事服務專欄
重申教師兼職應依規定辦理
※本校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校人字第0九二000三六三0號轉教育部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台人(一)字第0九二000九五五四號函,重申專任教師兼職應依規定辦理。
新訂「特聘研究講座設置辦法」
※本校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校人字第0九二000七三0九號函轉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新訂定「特聘研究講座設置辦法」。重點如次:
1.本校得延聘諾貝爾獎得主、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或在國際上有崇高學術地位學者(如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為特聘研究講座於本校講學或進行研究。2.特聘研究講座毋須經由系、院教評會審查,逕由聘任單位敘明聘期及經費來源依行政程序向校長推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禮聘之,並提校教評會報告。但如需請頒教師證書,應另依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查後陳報教育部。3.本校優先提供特聘研究講座宿舍,並由提聘單位提供研究空間及設備。4.特聘研究講座來校期間,有關校內設施之使用權益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92學年度辦理升等注意事項
※本校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校人字第0九二000七三0七號轉各單位擬於九十二學年度辦理升等者,檢具應繳資料於本(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送人事室彙辦。
1.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及原則業經本(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二二八四次行政會議通過。請於限期內提出擬升等教師名單、升等推薦表、著作審查意見表及相關資料等送人事室彙辦。2.各院、系(科)所除應儘速依「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制(修)訂教評會設置辦法或審查細則(或作業要點)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確實辦理教師升等審查作業外,並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前均已函轉各單位)等相關規定辦理。3.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復依教育部函釋: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4.本校八十六年五月卅日(86)校人字第八四七三號函轉教育部函釋:「『大學法』公布後(83.1.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86.3.21)之過渡期間,符合助理教授任用資格而暫以講師資格聘任並持有講師證書之教師,於改聘助理教授後,其講師年資與助理教授年資得合併採計為升等副教授年資…」。
5.本校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聘任到職之助教因仍屬教師,其升等仍依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一九五四次行政會議之決議:「助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辦理。6.八十七年六月四日(87)校人字第0八五七五號函重申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決議:「新大學法頒布實施後(83.1.5),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佈前(86.3.21),本校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之表現外,需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六年以上之資歷,方可考慮升等為教授。」又,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校教評會決議:「如僅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基本年資升等應有傑出之表現」。關於上述「特別傑出表現」及「傑出表現」,請系、所另以書面詳述具體事蹟,併案報校。7.依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自八十四學年度開始,升等通過當學年度教師申請出國進修、講學,無損於其通過升等之事實,惟其升等通過後之資格則保留至回校任教後方始生效並報部請頒教師證書」。另有申請出國研究者,亦經過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通過一併比照辦理。又據八十七年三月廿一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本校教師出國講學進修要點」規定全時於國內進修者亦一併比照辦理。故提請升等教師並應繳送是否擬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之說明書,於其升等審查通過後,做為報部請頒教師證書之依據。8.八十六年三月五日(86)校人字第三二五一號函轉教育部暨本校八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教評會附帶決議:本校專任教師借調擔任公職留職停薪期間,如符合教育部函示規定(義務返校授課),得申請升等。 9.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九0八次行政會議決議及教育部台(83)審字第0四五0五八號暨台(83)審字第0六一八九六號函略以「關於教師符合升等資格向學校系(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必須當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方可受理其送審教師資格」,故於九十二年二月至七月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教師,始得申請於九十二學年度升等。
10.依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本校第二0七二次行政會議決議:「合聘教師提請升等,如僅在一系占缺而他系不占缺,僅須提經占缺系所教評會及其院教評會審議,如合聘系所均有佔缺(各為二分之一),則須二系協商擇定某一系所後提該系所教評會及其院教評會審議。」故如係二系佔缺之合聘教師提請升等,請另附二系協商擇定之書面資料。11.依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本校第二0六八次行政會議決議:「自八十八學年度起之教師升等著作均須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八十八年元月廿五日本校八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決議:「系所級著作審查得以校內系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院級著作審查仍以校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決議:「院級升等著作審查,以校外審查為原則,若在國內校外無適當人選,以國際審查為優先,如情況特殊得由校內院外審查,惟每位升等教師校內院外審查人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並應書面具體說明理由,分送院、校教評會召集人密存。」。12.合著之著作,僅可由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故擬升等教師提出之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務須檢附「合著人證明」 (合著人均須親自簽章),分別敘明送審人及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並請盡量使用教育部所訂制式表格,如有困難,亦得以信函方式說明,惟須敘明上開規定意旨。為免影響教師辦理資格審查,凡無法取得合著人證明之著作,請勿列為代表著作。又,關於代表著作須為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最近三年內」之計算,依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82)校人字第七四六三號函規定,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為準往前推三年。如所送代表作(或學術期刊論文)出版(或刊載)時間無法判斷是否為三年內,應另檢送該著作(或期刊)封面及目錄以憑審核。 13.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臺(八七)審字第八七一0三一三一號函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七年七月卅一日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函。茲摘錄前述解釋函之解釋文及理由書如左:「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是以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份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14.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六日台(八八)審字第八八一四九六0三號函轉「因應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注意事項」,其中第八點規定「教評會對學術專業之評審,應尊重專家之意見,但因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因對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做綜合之評量後,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成決定。但對不同意升等之決定,應具體敘明其理由。」。15.教育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台(九0)法字第九00二三二二三號函轉「各大學校院對教師之升等所為之決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係屬行政處分,故學校就教師升等所訂定之相關規定,應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請各院、系(科)所教評會妥適處理,以免引起困擾。16.本校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討論事項決議:各學院對升等申請教師或研究人員送審著作審查意見表,審查人如有負面意見,請告知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並一併隨著作審查意見表送校,以供該會委員參酌,減少審查詢答時間。17.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本校校教評會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會議討論升等審查原則共識如次:
(1)重申規定:嗣後系(科)所、院級所送審之著作審查意見表資料,應全部送校。
(2)研究表現傑出之認定:如獲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獎或研究獎項、教育部所頒學術獎、國家講座獎項等。(3)年資要求:如僅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基本年資升等應有傑出之表現。(4)新增助理教授升副教授級之原則標準:博士後有獨立撰述之研究著作於回國後發表,研究領域有創新見解,整體審查無負面評價,惟過度期二年內(八十八、八十九學年度),可從寬考量。
18.依據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本校校教評會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會議決議:修正本校教師升等使用之著作審查意見表,原則自八十九學年起使用。上開著作審查意見表附註2明訂「送審 助理教授 副教授、教授資格之代表著作,不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排除教育部「惟若未曾以該論文送審任何等級教師資格,其論文得經改寫出版後作為送審著作。」之規定。19.本校九十一年元月二十二日第二二二九次行政會議決議:「本校教師需經評估通過才得提請升等,惟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己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估者,經單位同意可辦理評估。」,故各學院應確實辦理教師評估作業。20.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本校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討論結果建議(重點著重在教師升等審查部分)」:
(1)升等著作發表(於期刊)共識如次:「本校教師升等著作發表規範:理、工、醫、生農、管理、電機資訊、公共衛生等學院及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應有發表於SCI或SSCI所列學門期刊之著作,但少數特殊領域得以所屬學院外之其他相關學科標準,予以考慮;文、法律、社會科學院應有發表於其系、所所列優良(一級)期刊或SSCI、AHCI、TSSCI、THCI所列期刊之著作;系、所所列期刊名單應經系、院教評會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核備,並由校教評會上網公佈,以供查詢。升等著作如為專書,以已出版者為限,並附專業審查證明。」(2)教師之升等審查,應同時注重研究及教學之表現,系、院對研究、教學(得含服務或將服務分列)請分別客觀考評,分數分別列計呈現,並送校教評會。(92.1.22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通過修正「教師升等推薦表」學院意見頁,增列記載評分欄位。)
21.有關升等著作審查份數,依本校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九一校人字第00二二一七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台(九一)審字第九一00八一三0號令,「…教師以著作送審規定,嗣後本校各單位辦理時,需一次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審查結果二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二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規定意旨,每一級至少需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如系、院均送審查,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應有六份專家審查意見表。又,九十一年六月一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本校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討論結果建議」第四點,關於升等著作專家審查份數決議:「為確保審查品質,專家之審查份數愈多愈好,以期獲得公平、中肯之評審,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總數需有四人以上專家審查為原則。」,係針對部分學院僅有學院一級辦理升等著作審查,為求嚴謹而有該決議。另,有部分單位反應:如依現行規定,系、院二級均送審查,每一級至少需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可能對部分特殊領域審查人選之遴覓造成困難,應如何辦理?經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二二八三次行政會議決議:請校教評會討論。惟因教評會未及列入討論,經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二二八四次行政會議決議:「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升等作業,如有系、院二級審查而有實際困難者,院得委託系所做部份審查作業,其餘由院直接送審,院直接送審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院教評會必須就委託送審與直接送審意見一起綜合考量,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總數需有四人以上專家審查。」22.各學院及校屬教學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見附件一D欄),如需保留或預借,應於本(九十二年)六月底前專案報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23.「提請升等教師名單」(院、會填送)請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級,及各等級推薦順序排列以利審查,並請一律以A4紙彙整繕打,由各相關院、系(科)所、室主管簽章後報校;另「升等推薦表」之學院(單位)意見頁(第八頁)請各學院明列所屬系(科)所各級升等教師送院之申請人數與院教評會通過之人數。24.檢附「九十二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附件一),暨「辦理教師升等應繳送資料一覽表」 (附件二)各乙份,其餘表格請逕至人事室網址:http://ccsun57.cc.ntu.edu.tw/~~persadm/table1/12028.doc及教育部網址:http://www.schpqs.edu.tw下載使用。如有疑問請逕向人事室業務承辦人洽詢(文、理學院、教務處洽王棻立小姐(電話:33665938);工、生農、電資、管理學院、體育室洽凌雪花小姐(電話:33665933);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洽社科院人事組鄭組長(電話23944880);醫、公衛學院洽醫學院人事組張逸琳小姐(電話2356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