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機關學校宿舍居住事實之認定標準及查考作業原則

行政院92年5月7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04408號函說明:

一、基於宿舍管理考量,各機關學校首長宿舍、職務宿舍、單身宿舍之借用人及72年5月1日前配住之眷屬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搬遷:1.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2.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3.對出國、至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4.經宿舍經管機關依說明二之查考作業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借用人無法提出符合前三款標準之具體說明者。二、各宿舍管理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之查考認定,其查考作業原則如下:1.定期或不定期由事務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人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派員實地訪查各宿舍借用人居住情形。2.派員實地訪查時,如該戶宿舍無人在家,除現場留置請借用人回覆之通知單限期回覆外,並再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借用人限期回覆,管理機關依據訪查紀錄、回覆情形或說明三之輔助措施,簽報首長核定借用人是否符合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3.如上述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理訪查,並依前述方式認定。4.宿舍借用人如有出國、至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應適時通知管理機關,俾利查考認定。三、前述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各宿舍管理機關得視需要參酌下列輔助措施:1.設置門禁管制人員或設施:由門禁管理人員登記或蒐集門禁管制設施之紀錄。

2.出入境登記資料查核: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供出入境紀錄資料供查對。3.用水、用電紀錄:瞭解借用戶用水、用電紀錄,研判有無經常居住使用。4.屋況:房屋及庭院外觀異常髒污、雜草叢生、久無打掃清理跡象者。5.訪問:拜訪警政單位、鄰、里長、鄰居、管理委員會等適當單位或人員,蒐集相關資料。6.其他:管理機關自行訂定適當之輔助查考方式。四、其他未規定事項,依「事務管理規則」、「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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