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校舍命名原則
民國92年3月25日第228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校各校舍之命名應參酌以下各點,並不得與本校其他校舍名稱同名同音: 1.主要使用情形。 2.歷史背景或具紀念意義之 詞語。 3.依建物地形、建物周邊立地較久精彩地物(如地標、藝術品、植物)。
二.凡係受捐贈興建之校舍者,依「國立台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規定辦理。
三.單一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一級單位)之校舍,由該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一級單位)命名,以符實際。四.一個以上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一級單位)者,由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一級單位)合議決定。五.本校統籌、暫借週轉或共同課程使用之校舍,由總務處邀集文學院代表、校規小組及相關單位共議。六.為配合校園整體規劃及發展,依前述原則命名之校舍名稱,應由使用單位簽會總務處與校園規劃小組後提行政會議報告,經確認後由秘書室上網公告及刊載於校訊上,並另知會校規小組及總務處保管組。七.現有館舍已有名稱者除特殊理由外不宜變動;如須重新命名應提具體理由,依上述原則及程序辦理。八.本原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