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92年職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候選人

本校職員考績(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應組成考績委員會審議之。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略以:「…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7月1日至次年六月底止。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至21人,…。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校職員考績委員會依例置委員17人並按比例應有票選委員5名。有關推(自)荐表,填妥後於本年6月13日前送人事室彙辦(單位內如同時有同仁自薦者,名單應分別填送)。為免影響嗣後委員會之召開,如確實無法經常出席者,請勿推(自)薦。另按本校『職員申訴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第三條規定略以,職員考績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該會委員。同仁如已兼任申訴委員者,亦請勿推(自)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