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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空調設施管理及收費辦法
民國92年4月22日第二二八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住宿學生宿舍空調使用品質,確保住宿學生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範圍,包括所有裝設單機空調設備之學生宿舍(不包括~V中央空調設備之宿舍~v)。
第三條 裝設空調設備及供電線路費用及保養維修費用由本校負擔再向住宿學生分年分期收取,其中空調設備之費用由住宿學生分五年分攤,供電設備及線路裝設之費用由住宿學生分十年分攤。
第四條 宿舍空調使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其使用電費由各寢室同學共同負擔。
第五條 各寢室學生負有保管維護空調設備之責任(空調設備包括房間內冷氣機、遙控器及計費系統),如有人為因素以外之損壞得依學校規定程序報修,若有遺失需依學校公物賠償辦法賠償。
第六條 各寢室空調設備如有人為因素之破壞或自行拆卸計費系統以致損壞,當事者需負修理或賠償之責任,住宿服務組得視損壞情形予以退宿並得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第七條 各寢室空調設備若有遺失(遙控器除外~v),無法確定責~V任時,由該寢室同學共同負擔賠償~V百~V分之廿。
第八條 本辦法為本校住宿服務組住宿合約之當然附件。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