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慎保管個人身分證及護照

教育部函轉有關報載大學生販賣護照乙事,依據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凡偽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或偽造、變造護照或將護照交付他人、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將處以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防杜護照犯罪及避免學生誤觸法律,請配合加強宣導:「為維護本身權益,請愛惜並妥慎保管個人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切勿將國民身分證及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名使用,以免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