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民國92年6月17日第229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研究生助學金係為協助研究生完成學業及各研究所從事研究、教學等相關工作之進行而設置,其經費來源,由本校校務基金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第二條 凡受領研究生助學金者,均需確實協助系所從事研究、教學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研究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研究生助學金:

    一、在校內、外有專職者。    二、領取金額高於本項助學金之其他獎助學金者。     三、前學年(期)學業成績不佳、或協助系所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者。    研究生受領助學金期間有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者,應停止受領助學金。    研究生在校內、外兼職者可否申請,各研究所得視情況自行從嚴規範。但,擔任研究助理者或參與研究計畫領有獎助學金者,其助學金之支給由各所斟酌處理。    為促進本校國際化,外籍研究生如無前項各款情形者,各研究所得自行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第四條 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兩週內,各研究所應調查各所碩士班一、二年級及博士班一、二、三年級一般身份研究生人數,以為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核給各所該學年度研究生助學金總額度之依據。第五條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每學年得依會計室編列相關經費狀況與一般身份研究生人數核定每名碩、博士生之助學金額度。核定碩、博士班每名每月基數比例為5:6。   「一般身份」之認定係指在學期間確實未在校內、外專職者,不以入學時之身份為憑。 第六條 各研究所受理研究生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結,保證無不符規定情事,經指導教授簽證,申請書存系所備查。 第七條 為落實各研究所自主原則,各研究所得視實際需求,依據本辦法以公正、合理方式自訂施行細則或規章並送生活輔導組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