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修正部分學則 自92學年度起實施

借書逾期未還或未繳滯還金或賠償費用者 次學期不得註冊

學生情況特殊者 經核可得於當學期超修或減修學分

教務處公告本校學則第十二、十四、十六、廿一、廿二、廿五、廿六、三十、三十一、四十一、五十二、五十八條修正,第七十八條刪除,並新增第五十條之一。本項學則修正案業經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二00九四五三四號、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二0一一四三九四號函准修訂,自九十二學年度起開始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後:1.學生向學校借閱圖書逾期未還或未依規定繳納滯還金或賠償費用者,次學期不得註冊;若為應屆畢業生,則暫不發予學位證書。(第十二條)2.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系主任核可者,得於當學期超修或減修學分。超修至多以增加八學分為限,減修至多以減少六學分為限。(第十四條)3.重複修習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之學分是否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由各學系自行決定。(第十六條)4.「臨時考試」文字修正為「平時考試」、「學期考試」文字修正為「期末考試」。(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三十、三十一、四十一條)5.學生應於每學期期末考試完畢十日起,至教務單位或上網查詢各科學期成績。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時,得向各教務單位查詢。若教務單位查明登錄之成績與教師所送成績相符,且學生仍有疑義時,則應由學生逕洽授課教師查詢。 (第二十二條)6.教師繳交、補交及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應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7.休、退學學生之退費標準,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未於退費截止日之前辦妥休、退學手續者,不予退費。(第五十條之一)8.進修學士班學生選課,除本校各學程課程、暑期班課程及選修他校課程,依有關規定辦理外,僅限修習進修學士班所開課程。(第五十八條)本校學則全文及新訂「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已公布於教務處註冊組網頁「相關法規」項目下,網址:http://regist.aca.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