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助理教授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 9月18日以前申請購買年資併計辦理退休

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聘任之客座助理教授,如轉任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購買該段年資併計辦理退休。有關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事宜,說明如下。 1.原係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聘任之客座助理教授,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後轉任學校擔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應於轉任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2.前揭以外,合於補繳依「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聘任之客座助理教授之現職教育人員,應於92年9月18日以前(依教育部92年6月19日台人(三)字第○九二○○八一三五四A號令之發文日加計三個月)提出申請。3.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遲延利息,但自前開規定申請日起逾五年者,比照教育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經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得再申請補繳年資。本校符合前述規定欲購買年資之教師,請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至人事室(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請至社會科學院人事組,醫學院及公衛學院請至醫學院人事組)辦理購買年資手續,始得併計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