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期人事服務專欄

修正有關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之規定

※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台人(一)字第092015415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有關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修正規定:1.各機關職務出缺擬外補人員時,應先確定是否將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如係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上網公告。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相關機關人員應負違失責任。本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前項函說明三所定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各機關出缺職務,如擬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該職缺是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需無增額錄取人員獲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遴用或分發。且符合左列審核標準之一:(1)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機關提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職缺數每滿五人,同意最多自行遴用一人。各機關人事、主計、政風職務如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所提列考試職缺數得以各主管機關(含所屬)為單元計算。(2)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相關考試中並未涉有該考試類科,且現階段尚無申辦該類科考試之可能者。3.自即日起至相關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完畢前,凡涉有考試類科者,仍應依本局同年月十七日函規定,於相關考試分發完畢後,始得函報本局辦理。至相關考試已分發完畢或未設有考試類科者,各機關如有業務需要且符合前開規定及審核標準之一者,得專函本局辦理。

教師送審資料(著作審查意見表)手稿應重新打字校對

※本校九十二年十月卅一日校人字第0920028794號函轉九十二年十月十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會議附帶決議,基於尊重審查專家及保密理由,嗣後各單位送審之著作審查資料(著作審查意見表)如為手稿,應重新打字並校對。

※本校九十二年十月卅一日校人字第0920028795號函轉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嗣後各單位新聘教師(研究人員)時,系(科)所、院所送審著作審查資料(著作審查意見表)應全部送校,以供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