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核給教育部外國學生普通獎學金辦法

92年11月18日第二三一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第二條獎學金申請資格

   就讀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外籍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可提出申請:

   1.大學部滿一學年,每學期至少修習六學分,上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且未受學校申誡以上處分者。   2.碩士班或博士班,滿一學年,每學期至少修習四學分,上學年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未受學校申誡以上處分者。   3.碩士班或博士班生,在撰寫博士或碩士論文期間無上學年成績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撰寫計劃(至少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論文計劃不含參考書目需至少五千字以上)申請之;此類申請,不論碩士班或博士班,各以一次為限。   4.擔任本校外籍生聯誼會負責人,當學年學業成績大學部達七十分以上或碩、博士班達七十五分以上者,但應以擔任社團負責人之社團活動成果報告提出申請;同一外籍生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獎學金核給金額與名額

   1.獎學金核給金額,大學部每次核給每名每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碩士班每次核給每名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博士班每次核給每名每月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2.獎學金核給之名額,依當年度教育部核配本校之獎學金總金額,按「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3:4:5」之比例分配獎學金金額,以計算該年度各分配之名額。

第四條獎學金核給年限

   每次核給每名以一學年為原則,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其實際請領期間,自受獎學生完成註冊當月,至該學年屆滿或該學年期間受獎學生畢業(至當年六月止)、結業、休學、退學當月為止。惟同一受獎學生,大學部、碩士班之受獎期限至多二學年,博士班至多四學年。

第五條獎學金之註銷

   1.受獎學生須於受獎期間下學期開學時,繳驗上學期成績單,所修學分數與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不合於第二條之規定者,註銷其該學年下學期受獎資格,但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可不受有關學分數限制。   2.受獎學生於受獎期間如有受學校申誡以上之處分者,自處分確定後下個月起,註銷其受獎資格。

第六條同一國籍受獎人數不得超過給獎名額之三分   之一。第七條申請人應於每年七月上旬,依公告時間向本校僑生及外籍生輔導組提出申請。第八條本獎學金由本校「優秀外國研究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核定給獎名單。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