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正案工作小組上週六舉辦公聽會各校出席師生代表強力反對政院版修正案部分條文

校務會議大學法修正案工作小組上週六(12/20)上午舉辦「大學法修正案公聽會」,廣徵各大學校院師生同仁意見,以供研提大學法修正意見之參考。會中各校出席師生代表針對「行政法人」、「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等多項議題充分交換意見,中央大學、台灣師大、交通大學等多校近百位與會代表除針對條文中若干細節提出質疑,並建議將行政院版本的「行政法人國立大學」一章全數刪除,另訂「教育法人國立大學法」,嚴格規範法人化等..事宜,共同維護高等教育未來發展方向。

大學法修正案工作小組指出,大學法自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佈,雖然初期有少部分學校在校園民主機制上遴選校長有些紛爭,不過經十年來實施的結果,已逐漸成熟圓滿,制度已上軌道,對於保障學術自由及落實大學自治等均已發揮功效。不過在實施過程中亦發現諸多問題,例如學校行政組織被法律限定過於僵化,而不能充分發揮組織自主的運作功能﹔隨著時代的演進,新興的領域不斷出現,僅有學系、所的設計不足以滿足時代的需求,而應增加跨領域學程學位的設計。

國立大學公法人化是世界的趨勢,但是公法人之制度應如何設計,公法人大學之組織、運作及監督應如何規劃,牽涉甚廣應審慎研議,爰規定另以專法規範。目前政府所採行之「行政法人法」仍在立法階段,雖行政法人亦為公法人,但其基本設計在於行政機關民營化,藉企業化營運理念以提升經營績效,減少國家財政負擔為目的。但大學本質上並非營利事業,其「經營效率」難以簡化計算,國立大學法人化旨在追求學術獨立、財務人事自主、強調大學內部構成員共同參與式之自治自律與自我對學術負責,原本與「行政法人」為幾乎完全不同性質之公法人。教育為百年大計,國立大學公法人化,即亦包含對若干短期不具投資效益、不具市場競爭力,而對國家社會有長期基礎性學術紮根者,制度化保障之功能。爰提出「教育法人國立大學」類型,以別於「行政法人」之另一公法人性質。

在校長遴選方面,近年來各國立大學相繼改選校長,氣氛平靜,也都能覓得適當人選,其中清華、中央兩校均能自國外敦聘人選,表示目前二階段遴選校長的制度已經成熟,既保障了大學自治,也顧及教育部的最後裁量權,應繼續維持。為建立高等教育專業諮詢制度,參考「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的意見,於教育部下設立「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高等教育政策及高等教育資源分配等事項,惟需尊重教育部在教育行政體系的權責,其成員也應有資格的限制﹔在大學內部會議權責的設計上,校務會議成員眾多包括教職員工生,來自不同的專業,對於學術專業領域發展的方向,並不容易掌握,因此將與學術政策如院系所設立及裁併、學術發展方向有關的事項,移由學術評議委員會來做決定。

積極爭取學生權益的台大學生會長李文瑋于公聽會上表示,學生所關注之議題除了自身大學學術長遠發展外,不外乎學費問題及學生於校園內部權益的爭取。觀諸行政院版本的大學法,有幾點可能影響學生權益事項包括:

一、近年來在政府不斷刪減大學補助款之下,學費調漲已造成學生極大之生活壓力,在如今行政院版本之第九條中明定「教育部的與行政法人國立大學簽訂一年以上長期撥款補助契約。」在如此不明確的補助原則中,難保政府部會大幅度刪減高教經費,而就學生而言,將造成高學費風險的加速來臨。我們期望政府在大學法的修改上能夠確立高等教育的自主,而非藉此減少補經費之支出。

二、在行政院的大學法版本中,國立大學將改制為行政法人國立大學,有董事會的設立,以台大學生會方面觀之,此董事會的設立功能不甚明確,且有分化如今校務會議功能之慮。以現行大學法第13條及第17條皆明定條文確保學校中較弱勢族群--也就是學生在學校發展走向上、發言空間與權利,然審視行政院版本第42條,將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的參與議題上加以壓縮,而且在董事會中亦無學生代表席次,如此設計完全為顧及學生表達意見的權益。明顯抵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8年在巴黎召開之「二十一世紀高等教育會議」所做出結論之第十條「高等教育的師生是主力軍」中倡言「國家和各機構的決策者應以學生及其需要為關心的重點--即應該讓學生參與能影響高等教育水準的事務,參與評鑑課程與教學法之改進。」

另外,扜衡國外之大學法,如德國各邦之大學法明定,不管是董事會亦或是校務會議皆需保障具有學生代表之名額;再看美國的例子,更有些大學,如加州及賓州等地州立大學之董事會不但有學生董事代表,甚至在校長的選任上,學生代表都有投票權(教師則不一定有),這都是對於學生意見加以重視的實例,反觀行政院的版本卻明顯違背這樣的精神,無法苟同。

三、最後,雖說台大提出之大學法版本中刪除了行政法人章節,而以教育法人予以更替,然教育法人的內涵卻不甚明確,且對學生的發言權益上僅保留行政院版本之第42條而捨棄了現行大學法中之第17條,將壓縮學生的發言空間。以上均為學生會目前甚感疑慮之處,學生會希望大學法修正案工作小組能夠進一步在教育法人的內涵上有更清楚之闡釋以保障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