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優秀外國研究生獎學金設置要點

             91年1月8日第二二二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2年11月18日第二三一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主旨:本校為鼓勵優秀外國研究生來校就讀,加速國際化之腳步,特設置本獎學金。

二、給獎名額及獎學金額度

  (一)每年二十名(新入學研究生及在學第二年研究生各十名),經核定獲獎者,於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八月,碩士班研究生每名每月發給新台幣二萬元獎學金,博士班研究生每名每月發給新台幣二萬五千元獎學金。

  (二)前述名額並按碩、博士班之不同分配如下:

  1、碩士班獲獎名額=

      獲准入學並已申請本獎學金碩士班外籍生人數/

     獲准入學並已申請本獎學金碩士班外籍生人數+(獲准入學並已     申請本獎學金博士班外籍生人數╳2)

  2、博士班獲獎名額=

      獲准入學並已申請本獎學金博士班外籍生人數╳2/

     獲准入學並已申請本獎學金碩士班外籍生人數+(獲准入學          並已申請本獎學金博士班外籍生人數╳2)

(三)名額分配涉及小數點時,以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計算。

三、受獎資格:受獎人限為九十一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外國研究生,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入學研究生經比較其外國學校原系所畢業名次百分比、GPA、著作、讀書計劃等後,依名額擇優給獎。  (二)在學第二年研究生依其前一學年在本校就讀之上、下學期平均成績比較後,依名額擇優給獎。  (三)同一國家受獎人數不得超過給獎名額之三分之一。

四、獲本項獎學金者,須由各系所安排其擔任研究助理,每週工作兩小時,並不得兼領教育部特設或普通獎學金,及國科會博士班獎助金。五、申請時間

  (一)第一年:於每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本校受理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時,一併提出申請。  (二)第二年:於每年七月上旬,依公告時間向本校僑生及外籍輔導組提出申請。

六、受獎資格審核: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邀請教務長、學術交流中心主任及各學院推薦教師一人,組成審查委員會,於每年六月底前召開會議,審查並核定給獎名單。七、教務處須於每年六月中旬提供本要點第三條(一)之資料予學務處,以利審查作業。八、受獎外國研究生於休、退學後即停止其獎學金之發放。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