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學期繳交學期成績期限延至二月四日

為維持本校教師之教學水準及公正評定學生成績,期末考試完畢後應給予充分時間批閱試卷、報告及計算成績。本學期期末考試元月16日結束後四天即開始春節假期八天(21至28日),成績股通知29日為繳交學期成績之限期,部分老師認為太匆促。于上週六校務會議臨時動議通過本學期繳交學期成績期限延至二月四日;並將於下次教務會議中提出討論修訂「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提案人劉廣定教授指出,92年6月9日教務會議通過「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第七條規定:學期成績應於本校行事曆『期末考試完畢』之翌日起十日內送交教務處…繳交截止日期若遇假日則順延一天。本學期期末考試元月16日結束後僅四天,自21日除夕起即開始春節假期至28日共八天。日前成績股依上述第七條規定,通知各教師以元月29日為繳交學期成績之限期,未考慮春節假期,實有未妥。按春節為國人最重要之假日。本校教師同仁,終年為教學研究忙碌,春節假期幾為唯一可稍事休息,與親人團聚之長假期。且不少同仁須赴外縣市探親或歸寧,更不宜要求因繳交成績之時限而犧牲或縮短假期。

本校為追求世界一流之目標,除學術卓越外,教學水準之提升亦極重要。仔細評閱學生試卷和報告、公正合理計給成績,乃促進學生認真學習動機之要素。故期末考試完畢後應給予教師充分時間評定學生成績。上述第七條之規定為十天,雖包括週末與週日,但不含春節假期。如本學期,若扣除春節假期,只餘四天,實嫌匆促。對於許多擔任七、八十甚至百餘學生之大班課教師而言,尤不合理。若在春節假期後再給予六天時間(即自元月29日到二月四日),雖前後包括兩個週末與週日在內,同仁當可準時繳交學期成績。嗣後教務處宜在「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中將扣除春節假期列入規定。理學院王院長亦建議,應加入固定工作天數,並排除固定例假日,讓教授在批改成績上有更充裕的時間。因此,會中決議將於教務會議中提出討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