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證為磁卡形式者,得影印學生證正反面(須顯示年級、科別,如無上述資料 請自行註明),並至該校註冊組核章

;惟初次申領之子女,皆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憑辦。另技工、工友請洽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子女教育補助費於3月1日至15日申請者,將於4月2日撥存郵局帳戶;於3月16至31日申請者,將於4月16日撥存郵局帳戶,屆時請查核個人郵局帳戶金額。

申領條件:1.員工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以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正式生(即有學籍者)己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限,並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以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讀或修業年限以外之補修學分,不得重複請領。又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者,應繳附配偶服務機關開具之未領證明,或填具配偶未重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保證書一份。2.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已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獎助金者不得申請;惟就讀盲聾學校者,為扶助殘疾子女向學不在此限。3.子女教育補助費係輔助給與性質,以子女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若子女就讀夜間部確無職業者,應填具子女未就業保證書;又留職停薪人員不得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