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兼任教師聘任準則

93年1月3日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第二條本校各教學單位,為教學或指導研究生論文需要,得聘任兼任教師,惟各學院、系(科)所佔缺致酬人數以不超過該學院、系(科)所專任教師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準則施行前已聘之兼任教師超過比例者,暫予維持,惟應逐年檢討,並不得再增加。第三條為配合學期教學,各教學單位兼任教師之聘任作業,應於開學上課以前提經行政會議通過,逾期者除非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行政會議審議,否則不得聘任。 第四條本校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改聘,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應具資格外,並應檢附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以憑審議;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   如擬聘人選係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者,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   又曾獲聘為本校兼任教師,因故暫離校未逾三年者,再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於退離後三年內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時,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   前二、三項兼任教師如欲申請教師資格者,仍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最近三年內之計算,以提聘單上系所主管簽章之日期往前逆算。   兼任教師新聘、升等、改聘案之各級著作送審作業,應一次送校(系)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並於各級教評會開會之前完成;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

第五條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改聘案應經系(科)所、院教評會通過。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兼任教師之新(續)聘應另提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年滿七十歲以上兼任教師以不佔缺為原則,如欲佔缺致酬應另經系(所)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六條本校博士班研究生需通過各該學系之資格考後,始得聘為本校兼任講師。並於辦理聘任案時檢附通過資格考證明文件。 第七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應有個人原創性,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以已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於SCI、SSCI、TSSCI或其他相關索引之期刊著作論文;或已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於各該專門領域具相當份量之優良期刊之著作論文為原則,如以專書為代表作者應為經審查通過出版之專書論著(意即由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社出版之專書始得為代表作)。但學位論文不在此限。   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發表於研討會之論文不得單獨列為代表作送審。   代表作如係合著,聘任時應檢附送審人及合著人貢獻聲明替代合著證明;惟於申辦教師資格審查時,仍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科)所得另訂更嚴格之規定。

第八條各學院、系(科)所是否受理兼任教師辦理資格送審,由各學院、系(科)所教評會自行決定。若欲送審教師資格,兼任教師需任滿該職級一年以後,並應依專任教師標準審議。 第九條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準則經本校校教評會、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