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學年度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案 6月30日前送人事室彙辦

本校各學院(單位)教師、研究人員擬於93學年度辦理升等者,請依相關規定檢具應繳資料於本(93)年6月30日前送人事室彙辦。93學年度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名額業經本(93)年3月23日第2334次行政會議通過。請於限期內提出擬升等教師名單、升等推薦表、著作審查意見表及相關資料等送人事室彙辦。各院、系(科)所除應儘速依「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制(修)訂教評會設置辦法或審查細則(或作業要點),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確實辦理教師升等審查作業外,並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前均已函轉各單位)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專任研究人員之升等資格除應符合教育部頒「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規定外,仍應比照適用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須於本(93)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事實,方可向學校系(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且需經評估通過之教師才得申請升等之審查,最近一次評估不合標準者不得提出升等。研究人員須於本(93)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有在校實際服務之事實,方可向學校系(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之審查。且需經評估通過之研究人員才得申請升等之審查,最近一次評估不合標準者不得提出升等。

各單位送審時應先告知評審者: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代表著作評分部分應逐項評分,不可僅評總分。又,著作審查意見表如非使用制式格式,例如送國外審查,以信函方式表示者,請務必註明究為推薦函或著作審查意見表,並請事先告知評審者儘量以分數呈現,並確切表達出推薦等級,以免造成困擾。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升等名額與理學院合併計算,自辦理93學年度升等時適用。至二級審查單位請理學院與該中心協商提出方案。(93.3.9第二三三二次行政會議決議)有關升等作業相關規定及表格請逕至人事室網址:http://ccsun57.cc.ntu.edu.tw/~~persadm/newpagehtm及教育部網址:http://www.schpqs.edu.tw下載。如有疑問請逕向承辦人洽詢(文、理、生命科學院、教務處、凝態中心洽王棻立小姐(33665938);工、生農、電資、管理學院、體育室洽凌雪花小姐(33665933);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洽社科院人事組鄭組長(23944880);醫、公衛學院洽醫學院人事組張逸琳小姐(2356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