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7種現行校園交通管理辦法整合為「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辦法」

為使本校交通管理辦法更縝密、完整且容易為人所瞭解,總務處業將現行7種校園交通管理相關辦法整合為一,名為「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辦法」,並經本(九三)年3月23日第二三三四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自即日起施行,原採用之7種交通管理辦法同時予以廢止,有關新辦法與以往舊規定不同之部分說明如後。

1.電動滑板車及電動腳踏車禁止在校園內行駛,但肢體障礙及經核准者,不在此限。2.建立機車管理制度。本校機車依使用者特性分為通勤機車及宿舍機車,宿舍機車限停宿舍區,禁止進入校總區機車停車位停放,以減輕校總區機車停車壓力。訪客停放機車,應至其機車停放之鄰近管理門崗登記到訪日期、車號、車主姓名及聯絡(行動)電話等資料備查,禁止隔夜停放。3.機車違規得予以拖吊並收取停車管理費新台幣三百元,拖吊費二百元,每日保管費五十元,機車經移置保管未逾半小時者,不收取保管費。機車違規拖吊部分自即日起施行,拖吊及保管費用將經一段宣導期後,於下學期開始收取。4.汽車未停放於汽車車位(格)內者,機車未停放於機車車位(格)內者,得予以加鎖,並收取停車管理費。違規停放身心障礙車位者,加倍收取管理費。5.學生汽車停車證,轉讓、出借、塗改、變造或虛報遺失者,得移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6.詳細法規內容,可上網參閱本校秘書室法規彙編,網址:http://info.ntu.edu.tw/sec/lawindex.htm7.予以廢止之7種校園交通管理辦法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暨水源校區汽車管理辦法(92年1月14日第二二七六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暨水源校區汽車停車證收費辦法(92年1月14日第二二七六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公館停車場收費規則﹝89年12月19日第二一七六次行政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公館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88年第二○九四次行政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暨水源校區地下室停車管理要點(91年7月30日第二二五四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暨水源校區汽機車違規處理要點(92年1月14日第二二七六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及水源校區腳踏車管理與處理辦法(92年1月14日第二二七六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