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期人事服務專欄

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本校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二一0六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台研字第0九三00一0九三四號函,修正發布之「教師法施行細則」,共修正第二十四條、刪除第廿四條之一 、廿四條之二、廿四條之三。修正「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TAG=N※本校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一五二五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0四八五二B號函,修正「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修正重點係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大學法之修正,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TAG=N※本校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二一三八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台學審字第0九三000六七七九號令,修正「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修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TAG=N※本校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一五二六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0四八五二A號函,修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修正重點為:簡化程序,擴大授權,刪除原辦法第八條初聘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規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各校教評會擬定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增訂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原教育部八十五年十月廿三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0七四七二0號函有關「本辦法其立法宗旨主要在使工業、商業、農業、家事、海事水產、醫事護理、藝術、語言、體育等九大專業領域中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不論其學歷,如符合該辦法所定條件,並經學校遴用者,得擔任大學校院教學工作」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修正以技術報告送審作業要點@TAG=N※本校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二0二六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學審字第0九三000四二二九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修正重點為:新增第三點、第六點第一項,修正第八點及第十點。@TAG=N教師譯作不得列為送審之參考著作@TAG=N※本校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四三五九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台學審字第0九三00二00四一號函,教師翻譯著作不得列為送審之參考著作。有關未兼行政職之專任教師得兼公司之外部、獨立董事、監察人@TAG=N※本校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四八八七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一六七七九號令,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報經服務學校同意,在不影響其本職工作,且經評鑑符合所規定之校內基本工作要求,其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百分之一者,得兼任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獨立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