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以下財產依實際損壞情形報廢 不訂定使用年限

本校保管組表示,金額一萬元以下有財產編號之物品自即日起不訂定使用年限,可依實際損壞情形報廢。依行政院核定之「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內規定:「財產之定義係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各項財產;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性物品及消耗性物品,物品不訂定使用年限,可視損壞情形汰換。」本校目前物品係依據80.05.21(80)校總字第7801號函(如附件)管理,物品使用年限比照「財物標準分類」。惟物品常有未達使用年限即損壞卻不能立即報廢之情形,致佔據各單位可用空間,為解決各單位困擾,自發文之日起,本校物品回歸「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之規定,不訂定使用年限,可視實際損壞情形,由各單位填具財物減損報銷單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