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期人事服務專欄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本校九十三年三月廿四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六六三二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台學審字第0九三00三四二一一號函轉該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台參字第0九三00三0七一0A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重點:(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1、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2、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二)第四條第四項:持第一項第一款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將其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者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後予以展延。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專門著作者,學校應報本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三)第十二條第一項:教師資格送審,……或專門著作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有偽造、變更::等情事者,經本部學審會常會審議確定後,撤銷自該等級起之證書,五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有關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一年」時間起計點

※本校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八九0三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台學審字第0九三00四五九八九號函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條文,有關教師持「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一年」時間起計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本校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校人字第0九三000八一五三號函,配合教育部新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得免繳交合著證明情形,特修訂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合著證明格式乙種。